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行为和考生的考试行为,根据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各类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制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三)不遵守评卷规范,错评、漏评、统分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巡考(蹲考)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合分、登分及成绩登录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七)在监考、评卷、统分及成绩登录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及成绩登录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一)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二)偷换、涂改考生答卷,在评卷、登分及成绩合成工作中,篡改考生考试成绩的;
(三)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五)试卷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丢失试卷的;
(六)未经批准私设考点的。
第六条 发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前考试的;
(二)命题教师和主持教师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的;
(三)试卷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有意泄密的。
第三章 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十)通讯工具未关闭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十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由基层电大报学籍所在电大批准开除学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五)网上招聘替考及利用通信工具等电子设备在考试时间内将试卷拍照发网或网上发布试题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
第十二条 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十三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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